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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826号

陈光福与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分公司、沈阳尚诚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朱玉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光福,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分公司,沈阳尚诚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朱玉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826号原告陈光福,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尤溪县。委托代理人林春辉,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崔正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分公司,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负责人刘尚伦,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尚诚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朱玉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玉山,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福诉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分公司、沈阳尚诚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朱玉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福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光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1元,减半收取5465.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唐晓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海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