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执字第788号

马晓与江媛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晓,江媛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马晓。被执行人江媛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晓与被执行人江媛媛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即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