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波。被执行人青岛亿利超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办事处西窑上村村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波与被执行人青岛亿利超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即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培霞
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齐永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