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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号

庞纪安请求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申诉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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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津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号庞纪安:你因申请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法委赔再字第1号决定书,以公安机关对你违法刑事拘留,胁迫你辞去辅警工作,违法剪走你随身佩带的玉手链,欠缴保险金,造成你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你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案件涉及二人以上,涉嫌结伙作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采取刑事拘留三十日的强制措施,没有超过法定的拘留期限,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行为并不违法。关于你主张的办���民警胁迫你写下辞去辅警工作的申请、对你威胁恐吓剪走玉手链,造成你身体及财产上损害的事实,因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欠缴保险金的问题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范围。故原决定对你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