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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31号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31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风军,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委托代理人杨志雄,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三明市上河城。被告马小玲,女,成年住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6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美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吴益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