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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潮民初字第01230号

张美秀与薛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0-06-22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美秀;薛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潮民初字第01230号 原告张美秀。 被告薛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秀与被告薛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美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尤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