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潮民初字第01230号 原告张美秀。 被告薛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秀与被告薛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美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尤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琴
张美秀与薛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潮民初字第01230号 原告张美秀。 被告薛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秀与被告薛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美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尤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