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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33-3号

徐华礼与朱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华礼,朱红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33-3号

原告:徐华礼,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朱红兵,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泾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四中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礼与被告朱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华礼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华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徐华礼负担;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徐华礼负担。

审 判 员  林如江

代理

审判员  付春燕

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童绪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