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33-3号
原告:徐华礼,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朱红兵,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泾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四中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礼与被告朱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华礼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华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徐华礼负担;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徐华礼负担。
审 判 员 林如江
代理
审判员 付春燕
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童绪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