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屏山执字第133号

被执行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第133号被告人郑某某,男,2014年4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关于被执行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屏山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以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对该判决的罚金移送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郑某某已缴纳罚金4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某某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屏山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文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