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第133号被告人郑某某,男,2014年4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关于被执行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屏山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以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对该判决的罚金移送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郑某某已缴纳罚金4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某某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屏山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文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