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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8339号

赵品杨与廖青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品杨,廖青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8339号原告赵品杨,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廖青川,男,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品杨诉被告廖青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品杨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品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品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品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炳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淦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