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马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认为与被告感情并未破裂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审判员 杨家朋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桂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