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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400号

马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马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认为与被告感情并未破裂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审判员  杨家朋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桂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