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427号
原告:吴利萍,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栋)1单元9号。
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安庆,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阿尔卡迪亚阳光苑12栋2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利萍与被告丁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利萍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安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玫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朱雅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