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457号
申请人:艾国辉,男性,汉族,农民,住所地乐亭县。
被执行人:张国发,男性,汉族,农民,住所地乐亭县。申请执行人艾国辉与被执行人张国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国发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艾国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08月21日立案执行。该案标的为返还承包地,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国发已履行判决内容,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乐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平
代理
审判员 郭福星
代理
审判员 刘利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荣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