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臧海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连地,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兵团,男,汉族。协助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臧海霞、李某甲、李某乙、王连地申请执行张兵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向协助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送达(2014)龙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龙民一初字第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协助冻结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单位的车辆损失保险金x万元,冻结期限自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12月3日。协助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和2014年6月16日分三次擅自向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x元。另查,该车辆实际所有人系被执行人张兵团所有,车辆挂靠在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且该车辆系被执行人张兵团以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该车辆损失保险金实际应为被执行人张兵团所得。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依法向协助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发出(2014)龙执字第538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追回擅自支付的协助冻结车辆损失保险金x万元,协助执行人至今未追回该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协助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x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臧海霞、李某甲、李建东、王连地承担赔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清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