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屏山执字第135号

被执行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135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2014年4月1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屏山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以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提起上诉,2015年2月4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宜刑终字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依法对该判决的罚金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缴纳罚金6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某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屏山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文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