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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8号

房英安与宋仁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英安,宋仁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房英安被执行人宋仁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英安与被执行人宋仁龙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4)即民初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 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