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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482号

郑捷与王先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捷,王先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482号原告郑捷,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先清,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新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捷与被告王先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平保)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吴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前,原告郑捷撤回对王先清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3年2月2日22时00分,王先清驾驶浙A×××××小型轿车,沿京台高速公路行驶至上行线1357KM+200M处,因雪天路滑,操作不当,车辆前部与郑捷驾驶的皖A×××××号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清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捷无责任。浙A×××××小型轿车在绍兴平保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郑捷于2015年2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绍兴平保赔偿车辆损失5154元,车辆四乘坐人回福建老家的交通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绍兴平保认可车辆修理费5154元,但对交通费、诉讼费不予认可。故郑捷主张的车辆损失5154元,本院予以支持;郑捷车辆上四乘坐人回福建老家所花交通费与本起事故显无因果关系,本院酌情认定其处理事故的交通费2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捷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5354元(开户名:郑捷,开户行:合肥市建设银行亳州路支行账号:43×××13);

二、驳回原告郑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捷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吴    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毛由壮(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