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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838号

周文泉与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文泉;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周文泉,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孟建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沈灏。委托代理人廖明涛、任迪,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泉诉被告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泉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其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颜  如  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婵琦张祁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