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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06号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富力克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姜勤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滁州市富力克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姜勤,刘道生,王福才,王福杰,程金良,朱宝茹,孙继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06号

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迎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剑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滁州市富力克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姜勤,女,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刘道生,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

被告:王福才,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

被告:王福杰,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

被告:程金良,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

被告:朱宝茹,女,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

被告:孙继珍,女,1962年8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富力克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姜勤、刘道生、王福才、王福杰、程金良、朱宝茹、孙继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富力克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姜勤、刘道生、王福才、王福杰、程金良、朱宝茹、孙继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40元,减半收取5370元,由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焕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吴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