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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64号

李某与梁某甲、梁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梁某甲,梁某乙,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64号

原告:李某,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中敏,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甲,女,1995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梁某乙,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唐某,女,1972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梁某甲、梁某乙、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殿波

代理

审判员  陈 满

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