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64号
原告:李某,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中敏,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甲,女,1995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梁某乙,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唐某,女,1972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梁某甲、梁某乙、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殿波
代理
审判员 陈 满
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