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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黟执字第00222-2号

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步步莲袜业有限公司、海宁市东润针织有限公司、徐渊、杨斌楚、张宇竞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步步莲袜业有限公司,海宁市东润针织有限公司,徐渊,杨斌楚,张宇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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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黟执字第0022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

法定代表人:张国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市步步莲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法定代表人徐渊,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宁市东润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宇竞,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渊,男,浙江省海宁市人,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执行人:杨斌楚,男,浙江省海宁市人,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执行人:张宇竞,女,浙江省海宁市人,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黟执字第0022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2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海宁市东润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FR82**雷诺科小型普通客车壹辆。2015年2月28日徐飞(身份证号码:34222219821019441X)以10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海宁市东润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FR82**雷诺科雷傲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徐飞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飞时起转移。买受人徐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华涛

审判员  蒋玲梅

审判员  吴跃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相龙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