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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842号

刘斌与王国富、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斌;王国富;潘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842号 原告刘斌,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王国富,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潘静,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王国富、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国富、潘静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路西、汤庄××南500米的沿街楼一套及被告潘静名下车牌号为鲁Q×××××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王国富、潘静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路西、××老汽车站南500米的沿街楼一套及被告潘静名下车牌号为鲁Q×××××车一辆。查封财产期间,不得采取擅自变卖、毁损、转让、隐匿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