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187号
申请执行人:黄天彩,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王时文,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程桂兰,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黄天彩与王时文、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款(含执行费5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伟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