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行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芙蓉街20号。被执行人宋修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宋修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即行审字第234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培霞
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齐永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