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济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双英,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杨李娜,女,汉族,1992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范国辉,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相关费用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相关费用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锡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