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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大初字第82号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大初字第82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苑某某,女。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4日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白志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0元,减半收取11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志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