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大初字第82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苑某某,女。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4日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白志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0元,减半收取11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志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