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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8275号

王凤英与重庆禹化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凤英,重庆禹化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8275号原告王凤英,女,汉族,1953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孙胜,女,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禹化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协信中心c栋10-5,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禹化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英诉被告重庆禹化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凤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炳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淦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