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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0633号

肖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5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肖某,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颜某某,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护士。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杜明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冉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