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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行赔初字第00031号

李正福与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赔初字第00031号原告李正福,男,生于1955年3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新建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8742-4。法定代表人李云,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周旎,女,该镇工作人员。

原告李正福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李正福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自愿退还医疗保险费60元,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福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长  谭 毅

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

人民陪审员  邹洪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