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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行执字第17号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建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建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行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刘建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春燕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行审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 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