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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执字第00462号

李艳与杨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艳,杨成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成利,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李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2)阎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033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205元。但被执行人杨成利在主动履行了2000元后,剩余案款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阎执字第004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该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本次申请执行人受偿2000元,未受偿20535.50元(含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   建   锋执行员 张艳执行员白凌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振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