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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执字第00020号

高燕与陈晓玉、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燕,陈晓玉,高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高燕,女,汉族,1964年7月15日生,居民,住潼关县城关镇东方红大街12号。被执行人陈晓玉,女,汉族,1973年3月17日生,居民,住潼关县城关镇吴村新城小区95号。被执行人高建国,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生,住址同上。陈晓玉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燕与被执行人陈晓玉,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4)潼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晓玉、高建国归还申请执行人高燕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4年7月5日前的利息欠款1920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高燕本金2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8‰,时间自2014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计算。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姐弟关系,高燕顾念其弟高建国的家庭实际情况,明确表示同意高建国夫妻用他们二人的津贴收入偿还债务,并已拿到银行卡。现双方就还款方式还款时间达成一致,并已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4)潼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0

审 判 长  刘海瑛

审 判 员  侯 勇

代理

审判员  党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