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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调执字第216号

周新超与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新超,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周新超。被执行人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新超与被执行人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执字第216号案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