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1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鸡西市华艺劳保杂件厂。
法定代表人:包勇,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桂莲,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鸡西市华艺劳保杂件厂法律顾问。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云江,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鸡西市博达拍卖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秉虎,男,1950年5月6日出生,鸡西市利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鸡西市华艺劳保杂件厂(以下简称华艺杂件厂)因与李云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鸡民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艺杂件厂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失火、跑水等一切不安全事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李云江在承租期内失火应由其个人承担,不应让其无偿使用9年。且违约赔偿20万元显然合同是虚假的。不能将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华艺杂件厂原负责人赵厚平被撤职后,政府主管部门已向商户送达赵厚平被免除职务的文件,赵厚平此后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本院认为,华艺杂件厂与李云江签订的数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上有华艺杂件厂原负责人赵厚平签名或盖有华艺杂件厂印章,故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华艺杂件厂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李云江签订的四份合同上的赵厚平签名或华艺杂件厂印章是虚假的。按双方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将赔偿给对方20万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华艺杂件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鸡西市华艺劳保杂件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燕明
代理
审判员 付 峰
代理
审判员 孙立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付茂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