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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0108号

赵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立东,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立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丁德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