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被执行人李俊江。被执行人黄传友。被执行人李俊彩。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众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执行效力的(2015)临罗庄证经字第2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价值19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靖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