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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李俊江、黄传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李俊江,黄传友,李俊彩,临沂市河东区众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被执行人李俊江。被执行人黄传友。被执行人李俊彩。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众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执行效力的(2015)临罗庄证经字第2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价值19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靖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