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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293号

执行申请人李添睿与被执行人西安金爵居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293号

申请人:李添睿,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柱,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薇,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金爵居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宗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肖莎,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宁,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添睿与被执行人西安金爵居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意向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4)碑民初字第0463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