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846号 原告玉林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江岸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 被告李良善,成年,住玉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良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玉林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林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是25元,由原告玉林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斌
代理
审判员 陈 燕
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