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虎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孙某某,女,住辽宁省黑山县。原告唐某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侯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唐某,女,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唐某某诉被告侯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某某、唐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侠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名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