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虎民初字第00379号

孙某某、唐某某诉侯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唐某某,侯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虎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孙某某,女,住辽宁省黑山县。原告唐某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侯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唐某,女,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唐某某诉被告侯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某某、唐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侠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名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