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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执恢字第00001号

刘福锁与黄金山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福锁,黄金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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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刘福锁,男,1949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潼关县矿��巷11栋2号。被执行人黄金山,男,汉族,住陕西省潼关县矿建巷15栋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锁与被执行人黄金山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渭中法民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黄金山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金山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在执行了部分案件款后,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该案中止执行。2015年3月4日,申请人刘福锁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并提供了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询问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之女黄艳玲给付了剩余案件款5000元。现该案的所有执行标的已实际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渭中法民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刘海瑛

审 判 员 侯 勇

代理

审判员 党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