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昌伟,男,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永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江河,男,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青花,女,1967年1月5日生,汉族。
上诉人施昌伟因与被上诉人黄江河、吴青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施昌伟二审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550元,但上诉人未能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施昌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贡永红
审 判 员 邓 玲
审 判 员 赵珺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陈思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