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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488号

上诉人施昌伟与被上诉人黄江河、吴青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昌伟,黄江河,吴青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昌伟,男,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永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江河,男,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青花,女,1967年1月5日生,汉族。

上诉人施昌伟因与被上诉人黄江河、吴青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施昌伟二审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550元,但上诉人未能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施昌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贡永红

审 判 员  邓 玲

审 判 员  赵珺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陈思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