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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516号

林艳与朱林、张艺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艳,朱林,张艺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516号

原告:林艳

委托代理人:仲玉全,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忠杰,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林

被告:张艺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艳与被告朱林、张艺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林艳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艳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林艳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缪晓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