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516号
原告:林艳
委托代理人:仲玉全,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忠杰,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林
被告:张艺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艳与被告朱林、张艺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林艳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艳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林艳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缪晓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