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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96号

原告延松林诉被告邢付强、王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延松林,邢付强,王春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96号

原告:延松林,男,1973年4月16日生人,汉族,现住昌图县十八家子镇双堆子村。

被告:邢付强,男,1972年10月12日生人,汉族,现住开原市翰林风景小区。

被告:王春风,女,40岁,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延松林诉被告邢付强、王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延松林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延松林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延松林负担380元。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杨显华

审判员 史书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