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96号
原告:延松林,男,1973年4月16日生人,汉族,现住昌图县十八家子镇双堆子村。
被告:邢付强,男,1972年10月12日生人,汉族,现住开原市翰林风景小区。
被告:王春风,女,40岁,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延松林诉被告邢付强、王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延松林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延松林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延松林负担380元。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杨显华
审判员 史书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