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21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89年11月21日,汉族。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86年2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孩子幼小,想维护家庭完整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邱 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满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