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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44号之二

上海豫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锐耀进出口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豫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锐耀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44号之二原告上海豫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建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建庆,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洁,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佳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锐耀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XXX号XXX幢4085部位。法定代表人徐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豫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锐耀进出口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作出(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锐耀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024,429.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由保证人上海神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上海神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明确,如本案判决或者调解后,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需要向原告上海豫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但无法履行,上海神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愿意履行担保责任向原告上海豫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纠纷案件,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1,024,429.2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审 判 长 包 蕾

代理

审判员 吴 琦

人民陪审员 史增康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曼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