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598号原告钟兵,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聂文银,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仲才,男,约50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肖枝金,男,约50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兵诉被告何仲才、肖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兵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钟兵负担。
审判员 吴 雅 立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可(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