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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82号

王化升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化升;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多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82号

原告:王化升,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组织机构代码11315230-X。

法定代表人:廖由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庆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白路矿管所巷**组织机构代码74309732-5。

法定代表人:梁满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维安,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多友,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孙维安,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升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多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