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82号
原告:王化升,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组织机构代码11315230-X。
法定代表人:廖由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庆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白路矿管所巷**组织机构代码74309732-5。
法定代表人:梁满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维安,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多友,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孙维安,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升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多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