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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终字第5336号

上诉人雷婷婷与被上诉人刘平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雷婷婷,刘平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5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婷婷,女,1980年6月4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娄正京,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平祖,男,1945年4月1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

上诉人雷婷婷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雷婷婷于2015年3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雷婷婷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婷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雷婷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於小璞

审 判 员  赵 鸣

代理

审判员  罗正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