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5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婷婷,女,1980年6月4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娄正京,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平祖,男,1945年4月1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
上诉人雷婷婷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雷婷婷于2015年3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雷婷婷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婷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雷婷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於小璞
审 判 员 赵 鸣
代理
审判员 罗正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