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45号原告马忠虎(曾用名马刚),男,1972年6月2日出生,回族。被告马文祥,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虎与被告马文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虎撤回对被告马文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忠虎负担。
审判员 杨剑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俞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