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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45号

马忠虎与马文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忠虎,马文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45号原告马忠虎(曾用名马刚),男,1972年6月2日出生,回族。被告马文祥,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虎与被告马文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虎撤回对被告马文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忠虎负担。

审判员  杨剑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俞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