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胡殿文,男,汉族,1954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高汝民(又名高汝方),男,汉族,1967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陈玉兰,女,196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汝民(又名高汝方)、陈玉兰共有的位于禹城市南环路南侧汇丰纸业家属院内的楼房一套(房产证号XX**),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高汝民(又名高汝方)、陈玉兰共有的位于禹城市楼房一套(房产证号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松
审判员 王可华
审判员 王志广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姚希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