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商初字第0006号原告郭继学,农民。被告徐州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顺河镇顺昌路中段68号。法定代表人周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学诉被告徐州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3月9日上午9:30在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开庭审理,并向原告郭继学有效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郭继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继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太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戴文路 关注公众号“”